柯達,公司全稱為伊士曼柯達公司,是世界上最大的影像產品及相關服務的生產和供應商,1880年成立,已有131年歷史,總部位于美國紐約州羅切斯特市,是一家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,業務遍布150多個國家和地區,全球員工約8萬人。柯達因戰略問題錯失了許多良機,于2011年10月傳出提交破產保護申請的消息,造成股價暴跌;2012年1月,柯達公司因股價低迷面臨摘牌退市的危機。
據華爾街日報報道,美國柯達公司及其美國子公司已經正式依據美國《破產法》第十一章提出破產保護申請,以求度過多年銷售下滑所致的資產流動性危機。
美國《破產法》管轄著公司如何停止經營或如何走出債務深淵的行為。當一個公司臨近山窮水盡之境地時,可以援引《破產法》第十一章來“重組”業務,爭取再度贏利。破產公司,也就是“債務人”,仍可照常運營,公司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,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,但公司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準,公司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。
如果依據《破產法》第七章申請破產,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。由破產財產托管人來“清理”(拍賣)公司資產,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,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。
一般來講,如果公司申請依據《破產法》第七章破產,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變成廢紙一張,因為如果破產法庭確認債務人無清償能力(負債大于資產),就可不歸還股東投資。此外,公司資產經清算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后,往往所剩無幾。
多數上市公司會按照《破產法》第十一章申請破產保護,而不是第七章直接進行破產清算,因為他們仍希望繼續運營并控制破產程序。第十一章規定了一些復興公司業務的程序,也確有一些公司重組計劃成功,重新開始贏利。但有些公司最后還是以清算告終。